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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08 浏览量: 作者:

固阳县红十字会

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包头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阳县及以下有募捐资格的基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服务和财产使用权等。

第三条  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接受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固阳县红十字会指导所属镇红十字会和行(企)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属红十字会应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七条  通过红十字会对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八条  固阳县所属镇红十字会和行(企)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在辖区或在行(企)业内开展募捐工作。固阳县红十字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县募捐呼吁,或通过包头市红十字会发出全市募捐呼吁。未经固阳县红十字会批准,所属红十字会不得直接向本辖区以外地区发出募捐呼吁;行(企)业红十字会,未经固阳县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企)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九条  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等地点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通过义演、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等形式开展募捐。任何募捐形式都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一条  乡镇及以下红十字会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必须经县红十字会批准。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接受

第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募捐,接受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的捐赠必须是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款物。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已经确定捐赠应及时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提供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方可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也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数量、用途以及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使用时要坚持“救急”、“济困”,“量入为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开展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灾害救助救援的准备工作。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粮食、衣物、医疗等紧急救助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灾后重建;用于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

设立“固阳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基金”,此基金实行年度续存、利息保值、社会专项募集和社会定向捐赠的募集方式,保证备灾基金始终保持一定的备灾能力。每年将接收“博爱一日捐”捐款总额15%用于备灾储备

(二)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城乡特困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三)开展助学活动,对困难家庭的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开展特困家庭大病救助和因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急需帮助的生活救助。

(五)开展改善村(居)民公共卫生条件、引导村(居)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建设防灾减灾小型基础设施等系列救助项目。

(六)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

(七)募捐活动的宣传、组织动员、表彰及开展救助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支出。

(八)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

第十七条  捐赠款物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执行,要符合本级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救助计划,提交党组会或执委会批准后执行。对突发性紧急灾情的救助,可由分管会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处置,之后要履行有关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物资时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级红十字会有关救灾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在紧急阶段采购灾区急需的救灾物资,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公示。

第十九条  困难学生、特困家庭等救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须向红十字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红十字会救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求助原因及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县以上医院大病医疗证明等。

第二十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一年内只给予一次性救助。对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学年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困家庭的救助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及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第二十一条  及时受理和研究审批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所有救助申请都要经党组会或执委会集体研究。对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通常情况下每月开会研究一次;对突发性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要随时开会研究。对于研究通过的救助申请,必须在县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和固阳县“三务”公开信息监督平台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给受助人。

第五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管理、处分捐赠款物,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要依法开设募捐款银行专用账户和募捐款会计核算专账,严禁将募捐款与其他资金统一账户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捐赠的物资要建立登记、验收制度,实行财务、保管分账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会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和项目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捐赠款物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红十字募捐箱实行由红十字会和设置点单位共同管理的方式,红十字会负责募捐箱的摆放和维修保养;设置单位负责募捐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

募捐箱的开启要严格落实双人管理制度,由红十字会与设置点单位专管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捐款后,双方在取款单上签字确认。募捐箱捐款通常情况下每季度收集一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使用完毕后,要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反馈。

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要主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将捐赠款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法依纪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固阳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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