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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8 浏览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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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股室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上级部门在财务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二章 财务核算管理

一、原始凭证要求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办公用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

二、具体业务处理

会计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会分管领导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重大事项执行

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一般财务性支出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领导签批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共同签批5000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需经党组暨执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共同签批;项目性财务支出需经党组暨执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主要领导签批。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管理

财务印鉴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章。

二、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四、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配备专(兼)职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票据的领发、保管、缴销及结报工作。

二、我的票据由固阳县财政局发放,票据管理工作接受固阳县财政局的监管,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的领用、结报工作。

三、票据的作废。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在票据上注明此票作废。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报账员要逐张审查、核对。

四、缴销财政票据时应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管理办法》的规定。

 

 附 则

一、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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